民生案件办理纪实
(一)案情简介

图 1 案发地点卫星图
2022年11月12日,江苏省一七旬老人余某(化名)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在村里水库旁的堤坝上,至十字路口西三百米左右时,余某的车辆驶入公路南侧的斜坡,车辆翻滚至田地平面,将余某压入车下,路人发现时余某已不幸身亡。经交警认定,该起事故为单方事故, 余某承担全部责任。事后,余某家属认为道路管理方应当承担责任,但经多方联系后索赔未果,不得已委托我所律师代理该案件。
案件分析
我所张新豪、田强律师接办后发现该案并没有想象中简单。首先, 余某是从道路南侧坠入斜坡,据调查得知该南侧为余某行进方向的左 侧,也即余某坠坡时违反了行人车辆靠右行驶的基本交通规则。其次, 该路段之前两侧确实都有护栏,但上次修理时护栏被拆除后一直未加装,同时该路段又是路基又是水库的堤坝,在更早以前该路段被水库的管理方禁止车辆通行并在两端设有围栏。
争议焦点
该事故是否应当由路段的管理方承担责任、究竟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显得扑朔迷离。
实地走访调查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所张新豪、田强律师亲自前往事故发生地点, 实地调查该路段的实际情况,并走访周围群众。从当地村民口中了解到该路段是连接东西两村的唯一硬化的道路,也是西村村民前往集市的必经道路,若要绕开该路段至少多出十五公里。并且几乎每年至少发生3起车辆坠入道路南坡导致人身财产受到损失的事故,由于无法找到责任方,受害人几乎都打消了索赔的念头。当地村民听说两位律师是来调查该路段发生的交通事故时,情绪非常激动,并明确要求在路侧加装护栏。
办案回忆
田强律师回忆说,这个案件对于我们来说可能就是一本卷宗、一 笔律师费,但是对于受害人亲属,对于当地村民而言,这就是民生, 这就是复兴道路上的“最后一公里 ”。
诉至法院
经认真研判后两位律师查明了案件事实,锁定了事故责任方,将责任方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余某亲属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并要求责任方限期加装护栏。

图 2 当事人坠落斜坡落差一览

图3 张新豪律师在实地勘查事故现场
该案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由被告镇政府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后当事双方服判止争,均未上诉,该判决发生效力。
值得一提的是,在首次开庭之后,我所张新豪、田强律师积极地与事故责任方交涉,阐明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其尽快在案涉路段加装护栏。 后相关方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已经完成了护栏的安装工作,并加装了路灯。

图4 原堤坝道路

图 5 诉讼过程中加装路灯后的道路

图 6 诉讼过程中加装护栏及路灯后的道路
(二)律师说法
余某不幸遭遇事故,令人深感同情和惋惜,但事故责任、赔偿数额的认定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事实证据的认定来严格界定。
1、老人身亡是否属于自身全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道路或者交通设施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定期排查农村公路急弯、陡坡、临崖寇、临水等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以及农村公路桥梁、交叉口、学校门口等重要路段的安全隐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安全生命保护工程,并根据需要合理设置照明、信号灯、警标标志、限速标志、反光镜、减速装置等设施。《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道路临水等危险路段安全防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部分要求农村公路路侧 3 米内有弯、陡坡且高差大于 4 米的高路堤路段宜设置护栏,其他危险路段可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等防护设施、示警桩、示警墩等视线诱导设施,也可在路侧植树、堆土或设置砌块等。
事实依据:
经两位律师调查,案涉堤坝上设置的道路是两个相邻村庄之间唯一互通的道路,距离地平面高达五六米,堤坝一侧靠近水域,一侧连接田地,连接田地的一侧是陡坡,没有任何缓冲带和护栏,且路面无路灯照明。管理方虽在陡坡一侧设置了警示牌和警示桩,但相隔距离过远,防护效果微弱。律师多方调研后发现,类似事故在该堤坝上已多次发生,但相关部门并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因此道路管理方应当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2、责任方如何认定?
法条链接:
《公路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第七十五条规定,村道的管理和养护工作,由乡级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利用堤坝做公路的,路面(含路面两侧各五十厘米的路肩)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管理、维护和养护。我国《公路管理条例》将公路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其中县道由县(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律师释法:
《公路管理条例》系行政法规,《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系地方性法规,因此,应当依据《公路管理条例》认定镇政府系案涉坝上公路的管理者。
(三)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1.余某坠落至斜坡的原因,存在以下几种可能:一是逆向行驶,二是操作失误,三是车辆故障,四是受其他车辆或行人影响。原告方未举证证明余某系在正常靠右行驶的情况下坠落斜坡,不存在以上几种可能,因此,余某坠落斜坡的原因不明。依据现有证据,仅能证明余某坠系坠落斜坡后,被侧翻的电动三轮车压倒而死亡。2.案涉坝上公路系在水库的大坝上修建的用于通行的乡村道路,《公路管理条例》系行政法规,《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系地方性法规,因此,应当依据《公路管理条例》认定镇政府系案涉坝上公路的管理者。3.案涉坝上公路的南侧为陡坡,且高差大于4米,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按照上述规定,宜设置护栏。案涉坝上公路的陡坡一侧虽设置了警示牌和警示桩,但防护效果欠佳,管理者存在一定过失。4.原告方的近亲属余某虽系因案涉坝上公路未设置护栏而坠落陡坡后死亡,但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应系被压入车下,且还可能与逆向行驶、操作失误、车辆故障、等因素有关,因此,坝上公路未设置护栏仅是导致其死亡的一个原因。余某系水库周边村庄的村民,且经常往返于案涉坝上公路,对坝上公路的状况及危险性应当有充分的认知,其在本应沿有护栏一侧行驶的情况下,而坠入另一侧的斜坡下,其对自身的死亡存在重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镇政府未在案涉坝上公路的南侧设置有效的防护措施,也是导致余某坠落斜坡的原因之一,与余某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综合本案案情,本院酌定由被告镇政府对余某的死亡后果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原告因余某的死亡遭受的损失应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鉴于被告镇水利站已在案涉坝上公路的南侧设置了护栏,因此,对原告要求在案涉路段南侧设置安全防护措施的请求,法院就不再予以支持。
(四)受害人身亡后,谁有权力索赔?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的,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2款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1、2款规定 ,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第十六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律师释法:
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也称赔偿权利人,是指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民事主体。通常情况下,受害人可以分为直接受害人和间接受害人,直接受害人是侵权行为损害后果的直接承受者,是通常意义上的赔偿权利人,而间接受害人,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时才可成为赔偿权利人。以下是法律明确规定直接受害人死亡后,间接受害人可以成为赔偿权利人的情形:
(1)近亲属可以索赔。民法典明确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侵权人索赔。另外,关于非婚生子女、继子女以及养子女能否在侵权诉讼中按近亲属身份对待问题,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能否继承的问题,结合《民法典》第1071条、第1072条、第1111条、第1117条和第1127条、第1129条的规定,应当属于近亲属的范围。
关于近亲属请求权的顺位问题,参照《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以配偶、父母、子女为第一顺位,其他为第二顺位。
(2)被扶养人可以依法索赔。被扶养人是指依法接收受害人扶养的近亲属以外的未成年人或者其他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由于侵权人的加害行为导致其丧失法定扶养权利,因此被扶养人依法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3)支付合理费用的人可以索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2款适用的条件是“被侵权人死亡”,受到一般伤害不适用本款。该条款在适用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该第三人是实际支出该费用的人,包括其他与被侵权人无亲属关系和利害关系的人。②如果侵权人已经支付了该费用的,或已经赔偿了被侵权人的近亲属的,第三人就不能再向侵权人请求赔偿。③赔偿费应以实际支出额为限。
(五)案件小结
在律师与家属的坚持和努力下,诉讼过程中,责任方在堤坝道路一侧安装了护栏,在道路旁增设了路灯,村里人的通行条件得到改善, 消除了困扰村民已久的安全隐患。同时,律师也为受害者家属争取到 了相应的赔偿。
这是一次深刻的血的教训,作为行人和驾驶者,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的同时,遇到有安全隐患的事项要及时向管理方反映,要求其履行职责,消除风险。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委托律师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道路管理者,更是要以人民安全为准绳,合理设置照明、信号灯、警标标志、限速标志、反光镜、减速装置,定期排查重要路段的安全隐患,让生命悲剧停止上演。
律心向善,益心为民,律师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定追求者,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们承担着维护法律尊严,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使命。瀛恒律师会牢记初心,以如己在诉的责任心, 精益求精的专业心,锲而不舍的求真心,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效力。
撰稿:赵子璇,实习人员
审核:田强,科创委主任
张新豪

专业领域:
合同纠纷、劳动争议、民事执行
个人简介:
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具有法学学士与经济学学士双学位,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和会计从业资格证。
毕业前在武汉市洪山区司法局、开封市祥符区法院参与社会实践活动,获法学院优秀志愿者称号。工作期间从事民商事诉讼业务。
工作中坚持以诚恳高效、细致有温度的沟通方式,积极探索案件事实,综合运用法律知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田强

专业领域:
企业商业竞争(专利、商标、著作权的保护布局、维权、应诉等)、股权、劳动人事管理等
个人简介:
执业律师、专利代理师 ,江苏瀛恒律师事务所科创委员会主任。理工科和法律双专业背景,同时具备“双证”双执业。长期从事企业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等相关工作,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三百余家企业管理咨询服务经验,涵括机电自动化、工业互联网、医药、化工领域内的大、中、小微型企业。擅长系统化解决企业法律风险问题。
赵子璇

专业领域:
民商事诉讼
个人简介:
江苏瀛恒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本科就读于江南大学法学院,主要从事于民商事争议纠纷案件,以重事实、重法律、重沟通为工作准则,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广为涉猎,认真钻研,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力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