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行业“坐地起价”行为的法律认定和法律责任

运输行业“坐地起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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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年服务运输企业过程中,本所律师遇到多家企业咨询和委托我方代理有关承运人在运输途中临时加价的案件。这些案件有着许多相似点:运输企业在委托驾驶人员运输前与其明确约定了运输费用金额,也约定了在卸货后支付尾款;货物运输到目的地附近,承运的驾驶员临时加价,声称“不付款不卸货”;驾驶员在托运企业付款后要求双方签订自愿付款的协议或者单据。据笔者了解,这样的情形现在运输行业已经屡见不鲜,逐步演变为运输行业的“毒瘤”,严重干扰了运输行业正常经营秩序。

一些托运方在支付了额外款项后最终还是选择了法律途径来追回这笔”冤枉钱”。根据笔者代理的多起类似案件的结果显示,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将驾驶员的坐地起价行为认定为违法行为,并给予了公正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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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

例如在武某与李某某等人运输合同纠纷中,武某承运了某企业的大件设备后委托李某某等人进行长途运输,约定总运费为 53000 元。运输途中,李某某多次停在服务区打电话给武某要求额外支付费用。在武某拒绝后,之后又声称拒不卸货从而要求武某支付额外的费用。最终为了避免货物延期到达目的地造成更大损失,武某同意额外支付李某某24000元,李某某等人又要求武某签署了自愿结算运费的保证书。李某某收到钱款予以卸货。事后,武某认为该款项并不在双方约定范围内,也非自愿支付,委托笔者诉至法院。

根据《民法典》第150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则如果在该案中,武某在原约定费用基础上加付的24000元被法院认定为是受到了李某某等人的胁迫,则武某有权要求李某某将加收的24000元予以返还。故驾驶员临时加价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胁迫是案件主要的争议焦点。

在本案中,从行为时间来看,李某某在已经超期运输的情况下仍旧频繁联系武某要求加价,武某支付额外款项、签订保证书的行为和货物交付的时间上具有关联性和紧迫性。从行为环境来看,货物运送至目的地时,已严重超出原本约定的交付时间,收货方一再催促,武某迟延交付的行为很有可能面临更大金额的赔偿。如果不及时支付款项、签订《保证书》、提取货物势必导致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武某只能按照李某某要求支付费用并签订《保证书》。另外在本案中,代理人还提交了武某和李某某的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以及报警记录。这些证据能够反映出双方对于费用进行了反复沟通,期间武某方多次催促对方尽快运送货物、卸货,而李某某一再拒绝武某的卸货请求,要求武某支付额外费用、出具书面手续。

最终法院结合上述方面认定武某是受到了李某某的胁迫,基于被胁迫所产生的恐惧心理,作出了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从而向李某某支付了24000元并签下了保证书。故根据《民法典》第150条,武某支付24000元的行为予以撤销,李某某被判决返还该款项。

驾驶员利用托运一方急需卸货收货避免遭受更大违约损失的迫切心理,从而以拒不运输、拒不卸货来威胁托运方支付高昂的额外费用,在民法上构成“胁迫”,即使在收款时迫使付款方签订自愿付款的保证书、免责协议,仍无法将自身行为的不法性“洗白”,最终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同时,驾驶员坐地起价的行为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承运人没有任何正当理由,违反合同约定,以胁迫的方式强行索要超出或者明显超出合同约定财物的,金额不大的或者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按照敲诈勒索处罚,予以拘留和罚款。

若有驾驶员频繁威胁加价,或者胁迫的款项金额较高,甚至会构成敲诈勒索罪。崇川法院在去年审理了一起物流人员坐地起价敲诈勒索的刑事案件。该案件中王某伙同李某通过某网络货运平台寻找上海附近地区至重庆附近地区的货运单并假意与货主确定运费等货运信息。待接单后,两人安排余某负责对运输至重庆物流仓库的货物进行扣留,再以车辆损坏、路难走等理由甚至以不交钱就不交付货物来威胁,迫使货主交付额外增加的每车数千元至上万元不等的运费。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被告人李某等人相互配合,总共作案10起,敲诈勒索总共15万元。崇川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等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手段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到1年并处罚金。

遗憾的是在笔者办理的驾驶员恶意加价的案件中,几位托运人均在受到胁迫时予以报警,但是警方未引起足够重视,未对要求加价方进行有制止力的处理,最终托运方只能在交付费用后再通过民事诉讼手段追回款项。虽然最终托运方取回了被胁迫支付的钱款,但是经历了一定时长的诉讼周期,坐地起价的驾驶员除了返还款项外并未受到其他处罚。实践中,另有一些托运方因为报警未得到处理,又害怕诉讼成本高,而放弃在事后通过法律手段追回款项。这也导致目前在运输行业中,驾驶员坐地起价的事情频频发生,恶劣之风至今未得到有效遏制。

本所律师作为法律从业人员在此呼吁,全行业乃至全社会应对该行为予以关注与重视,有关部门应加大对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中途加价行为的打击力度,让胁迫行为在发生时就得到有效制止和处理,让相关不诚信的从业人员付出法律上的代价,进而遏制运输行业不诚信之风,更好地维护社会诚信,助力营造公平诚信的营商环境。


庞小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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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

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公司常年法律服务


个人简介:

江苏瀛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江苏瀛恒律师事务所青律委主任。

自执业以来在物流企业、金融、保险等领域深耕多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长期以来,凭借深厚的法律专业素养和对行业的深刻洞察,为国内多家运输企业、上市公司提供持续、专业且优质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赢得了客户的高度信赖与广泛赞誉。

荣获2021年度无锡市滨湖区优秀女律师、第三届无锡市优秀女律师。


谢凌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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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

民商事诉讼、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法律尽职调查、股权转让


个人简介:

江苏瀛恒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华东政法大学硕士,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各类合同纠纷、建工案件及各类疑难复杂案件,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参与过多家企业股权转让项目,主导并参与数十个法律尽职调查项目。

现为无锡市滨湖区法学会成员、无锡市律师协会辩论委员会委员、2021-2022年度无锡市优秀青年律师、曾获无锡市律师协会论坛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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